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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116执恢36号

殷光辉与潘海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光辉,潘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116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殷光辉。被执行人潘海波,1974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殷光辉与被执行人潘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光辉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2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438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海波所有的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潘海波仅此一套房屋,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潘海波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海波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海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潘海波应继续履行(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