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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20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赵某某,张某乙,齐某某,曾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中大中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某某,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乙,男,1955年8月1日出生,现住黑山县。被告齐某某,女,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曾某某,男,1968年2月29日生,黑山县。被告田某某,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李 岩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