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288号。负责人祝春祥。被执行人杭州信柯达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杏花村。法定代表人莫金欢。被执行人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杏花村。法定代表人莫金欢。被执行人杭州永泰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法定代表人陈永祥。被执行人浙江能合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星村。法定代表人莫仁林。被执行人莫仁林。被执行人莫金欢。被执行人陈永林。被执行人陈永根。被执行人陈永祥。被执行人周利。被执行人曹卫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奥德赛汽车一辆和被执行人周利所有的车牌号为别克牌汽车一辆。2016年8月2日,竞买人范伟松以61000元最高价买受车牌号为奥德赛汽车一辆、竞买人王仲常以51000元最高价买受车牌号为别克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所有奥德赛汽车一辆[车牌号:,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6)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范伟松(身份证号330104196310291996)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范伟松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周利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6)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王仲常(身份证号330326196901236314)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仲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范伟松、王仲常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