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588号原告李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恒泰嘉怡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子旭,职务经理。
原告李玲与被告青岛恒泰嘉怡帽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正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