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2235号
原告:吴宏巍,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徐岙村松樟路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埃萨姆·哈米斯·默罕默德·马祖克(ESSAMKHAMISMOHAMEDMARZOUK),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永胜小区129幢1单元401室,护照号码:A0815059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巍与被告埃萨姆·哈米斯·默罕默德·马祖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金江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