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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第12235号

吴宏巍与埃萨姆·哈米斯·默罕默德·马祖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宏巍,埃萨姆·哈米斯·默罕默德·马祖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2235号

原告:吴宏巍,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徐岙村松樟路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埃萨姆·哈米斯·默罕默德·马祖克(ESSAMKHAMISMOHAMEDMARZOUK),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永胜小区129幢1单元401室,护照号码:A0815059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巍与被告埃萨姆·哈米斯·默罕默德·马祖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金江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