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751号
原告:丽水市老周五金水管店。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号。
诉讼代表人:周福林。系原告丽水市老周五金水管店业主。
被告:丽水市桐岭岗骑士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桐岭村桐岭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84275465T。
法定代表人:项伟华。
原告丽水市老周五金水管店与被告丽水市桐岭岗骑士农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老周五金水管店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沈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