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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308号

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尧、谢士美、卢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侯尧,谢士美,卢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308号

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银海花园1#2#楼1幢10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侯尧,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谢士美,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卢明,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尧、谢士美、卢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侯尧、卢明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为侯尧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提供担保,卢明为侯尧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协议签订后,侯尧多次不能按时还款,导致原告代为偿还银行贷款等费用共计123542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侯尧、谢士美支付原告垫付款123542元,垫付利息请求至垫付款还清之日;被告卢明对以上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立案时确认的被告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查实被告真实身份,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等身份信息后有权再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丁跃宇

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婧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