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737号
原告:吕志城。
被告:宋克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1号。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志城与被告宋克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笫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