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道真信用联社)。被执行人冯永斌。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冯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冯永斌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冯永斌逾期未履行,道真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按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住 所 未 能 查 找 到 被执行人 , 也 未 能 查 明 二 被执行人 有 可 供 执 行 财 产 , 申 请 人 亦 不 能 提 供 被执行人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线 索 。 征 询 申 请 人 意 见 , 申 请 人 表 示 待 查 明 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第2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程联智
审判员梁盛
审判员许超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