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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67-5号

赵泽华与葛素珠、陈海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泽华,葛素珠,陈海翔,余卫明,XX君,陈永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赵泽华。被执行人葛素珠。被执行人陈海翔。被执行人余卫明。被执行人XX君。被执行人陈永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7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卫明、XX君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63号康桥花园24幢150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任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