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和志超,云南省景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庆,四川省自贡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志超与被执行人李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本金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3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成琼
审 判 员 杨润光
代理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