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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435号

雷群英,王天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群英,王天成,傅玲彬,胡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35号申请人雷群英,女,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王天成,男,汉族,1957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傅玲彬,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胡晓红,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雷群英、王天成与被申请保全人傅玲彬、胡晓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雷群英、王天成以其与被申请人傅玲彬、胡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雷群英、王天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雷群英、王天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