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292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2013年6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于2016年3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张鹏出庭支持公诉,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5日22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拨打被告人罗某某的手机(134××××0668)联系购买毒品,双方谈好价格和交易地点后,各自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塱沙下罗沙村前街二十六巷口,罗某某以100元向黄某贩卖一包冰毒,重约0.3克。同年3月31日,民警在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城区金湖三街恒泰饭店门口发现罗某某形迹可疑,对其检查。经尿检,其尿液呈冰毒、吗啡阳性。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后发现罗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经审问,罗某某交代了上述事实。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起获作案工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现场检测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清单,健康检查表,人口信息查询,视听资料,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查明,民警扣押了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关于被告人罗某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查破案情况说明、证人黄某的证言及罗某某的供述,罗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民警侦查发现其还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于是对其进行审查,罗某某才供认其贩卖毒品给黄某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自首,罗某某提出的该点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俊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