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崔鹏。被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樱桃红了饭店。申请执行人崔鹏与被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樱桃红了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372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537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丽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毅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