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6439号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439号

原告:苏某,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开发区(中山)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0286,通行证号码×××7940。

委托代理人:杨雪欣,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626。

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万枝

代理

审判员  黄好娇

代理

审判员  梁 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行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