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3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浩,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龚宇,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李真。委托代理人柴达。上诉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天天向上》系湖南卫视首播的综艺节目,其内容一般为邀请若干明星嘉宾与主持人互动访谈、表演节目等,该节目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其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节目、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下列领域内授权给湖南快乐阳光活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独家经营: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等。该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说明书,称已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未经该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2010年,经湖南省政府决定,撤销湖南电视台等单位,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2011年3月7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说明书,称:湖南电视台已于2010年1月变更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电视台已将其自有版权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其中,在授权期限之前湖南电视台已经享有版权的作品,以及授权期限之内湖南电视台或湖南广播电视台享有版权的作品均在授权范围之内;此外,以该台名义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天天向上》等作品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均由快乐阳光公司享有。2013年10月24日,快乐阳光公司与奇艺公司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使用许可协议》,由快乐阳光公司将湖南卫视2014年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家方式授予奇艺公司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2年(2014.1.1至2015.12.31),其中2014年度《天天向上》的许可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四千万元。2013年12月31日,快乐阳光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括《天天向上》在内的综艺节目之节目视频内容独家授权给奇艺公司:授权性质包括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使用领域仅限于互联网领域(PC电脑终端使用权)、移动无线领域(IPAD、手机等移动无线终端使用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天天向上》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湖南卫视每周五20时15分播出的节目,2年的使用期限,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授权期内,领权方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包括且不限于发函、投诉、诉讼等)。2014年11月13日,快乐阳光公司发出确认函,称已获悉且同意奇艺公司就2014年湖南卫视综艺节目《天天向上》等起诉幻电公司侵权事宜。2014年10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经清除所有数据后重置的htc手机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进行操作,并由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摄像机对手机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了摄录、刻盘。公证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2014)粤广海珠第241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载明:1、对即将操作的htc手机进行还原设置,连接公证处的无线局域网“HZGZC-L8”。2、返回手机主界面,点击“互联网”图标,在地址栏中键入“www.bilibili.com”,点击“前往”,进入bilibili首页。在首页中点击页面上方的“手机端”后进入“哔哩哔哩动画”手机客户端安卓版的下载页面。下载并安装该app软件。3、点击安装完成的“哔哩哔哩动画”进入主界面,界面最上方一行显示有“bilibili”字样及搜索栏,该行下方则设有“个人中心、首页、分区导航”按钮。在搜索栏中输入“天天向上”,搜索结果显示有多个相关视频。4、点击名为“天天向上XXXXXXXX:矿工和他的妻子一家剪辑”的视频,进入视频详情页面,该页面显示UP主为“窈窕淑女”、播放为3,392、弹幕为243,点击右侧的“点击播放”按钮,可正常播放,时长为73分08秒。5、返回搜索结果页面,依次点击名为“天天向上XXXXXXXX陈浩民一家剪辑”【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窈窕淑女”、播放为1,056、弹幕为13、时长33分22秒】、“天天向上XXXXXXXX上海美女胡歌爸爸去哪儿村民说曹格长得像农民”【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xuxur”、播放为760、弹幕为8、时长为89分05秒】、“天天向上XXXXXXXX曹格华晨宇尹民秀”【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xuxur”、播放为316、弹幕为1、时长为86分11秒】、“天天向上第2014-05-30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冰火淼焱”、播放为8,091、弹幕为1,787、时长为86分59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4-18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3,511、弹幕为243、时长为86分53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4-11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2,524、弹幕为76、时长为87分25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3-28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2,601、弹幕为81、时长为83分56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3-21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1,689、弹幕为109、时长为92分52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3-14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9,052、弹幕为1,679、时长为92分25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3-07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2,239、弹幕为65、时长为78分06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2-28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3,420、弹幕为121、时长为89分08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2-07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4,612、弹幕为256、时长为87分16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1-31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2,923、弹幕为90、时长为86分44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1-24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16,289、弹幕为2,139、时长为90分46秒】、“综艺天天向上第2014-02-21期”【视频详情页面显示UP主为“搬”、播放为2,874、弹幕为97、时长为89分56秒】的视频,均可正常播放,播放过程中视频左上角有湖南卫视台标。幻电公司系涉案哔哩安卓手机端的经营者,也是弹幕类视频网站哔哩网(网址为http://www.bilibili.com)的主办单位。哔哩网为弹幕类的视频网站,注册用户可以将新浪、优酷、腾讯等网站上的相关视频投稿到哔哩网,供他人在线观看和发表评论。用户在观看过程中可以发表评论,评论内容可以在视频播放界面上以弹幕形式滚动显示。幻电公司所有的哔哩安卓手机端软件名称为“哔哩哔哩动画”,图标为“bilibili”,用户在安卓手机上安装该软件后,可进行搜索并在手机上观看各类视频。根据幻电公司网站管理系统记录显示,本案被控侵权的视频中《天天向上第XXXXXXXX期》的上传代码为[letv]704213e75f[/letv],视频链接由网站用户“冰火淼焱”提供,于2014年5月31日上传并通过网站审核;《天天向上XXXXXXXX上海美女胡歌爸爸去哪儿村民说曹格【长得像农民】》的上传代码为[vupload]vupload_XXXXXXX[/vupload],视频链接由用户“xuxur”提供,于2014年10月6日通过网站审核;《天天向上XXXXXXXX陈浩民一家剪辑》的上传代码为[letv]5e49a2d261[/letv],视频链接由网站用户“窈窕淑女”提供,于2014年9月13日上传并通过网站审核;《天天向上XXXXXXXX:矿工和他的妻子一家剪辑》的上传代码为[letv]6e001e9197[/letv],视频链接由网站用户“窈窕淑女”提供,于2014年9月20日上传并通过网站审核;《天天向上XXXXXXXX曹格华晨宇尹民秀》的上传代码为[vupload]vupload_XXXXXXX[/vupload],视频链接由网站用户“xuxur”提供,于2014年10月6日通过网站审核。上述五个视频幻电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和11月1日在网站以根据版权方要求撤下该片为由锁定相应的链接。同时幻电公司确认其对上述代码中含有“letv”字样的视频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对代码中含有“vupload”字样的视频提供的是存储空间服务。而奇艺公司则确认涉案综艺节目只在其自己的网站中播放,从未授权其他网站进行播放,亦未与幻电公司有过合作或者提供链接。另,双方一致确认奇艺公司主张的《天天向上-XXXXXXXX期》与(2014)粤广海珠第24141号公证书中记载的“天天向上XXXXXXXX陈浩民一家剪辑”为同一期节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案情、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奇艺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幻电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成立前提下幻电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奇艺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涉案的《天天向上》系国内知名综艺节目,其内容一般为邀请若干明星嘉宾与主持人互动访谈、表演节目等,该节目需要有精心的构思与严密的策划,必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因此应当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奇艺公司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且涉案的16期作品均在授权期限之内,因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幻电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奇艺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幻电公司经营的哔哩安卓手机端提供了涉案16期《天天向上》的在线播放,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此,如未经许可而提供涉案视频的,幻电公司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如幻电公司明知或应知用户提供的涉案视频系侵权作品,但仍为用户提供链接、存储空间等服务的,构成帮助侵权。就本案而言,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阐述:对于幻电公司通过其官方帐号“搬”自行上传的11期(包括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节目,幻电公司认为其已获得奇艺公司许可,而奇艺公司则不予认可。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节目的制作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一般不会许可他人或主动将作品上传至他人网站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在线播放。而本案中幻电公司一方面自述就涉案节目与奇艺公司曾经有过协商合作,一方面又称双方就合作并未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可见,幻电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弹幕类视频分享网站,其对于播放视频需要获得授权是明知的,即使双方曾就涉案节目有过沟通协商,但幻电公司对此仅提供了一份聊天记录,而奇艺公司对此又不予认可,故幻电公司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播放上述11期节目的行为已获得奇艺公司授权。对于幻电公司主张用户上传的5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节目,认为其只提供了链接服务和存储空间服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该5期节目上传时间均在幻电公司自认曾与奇艺公司协商授权事宜之后,此时幻电公司应当明知涉案节目《天天向上》的权利人系奇艺公司,用户上传的相关链接(标题中均含有“天天向上”字样和首播日期)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同时在幻电公司提供的后台记录中,针对上传上述5期涉案视频的用户,幻电公司均用较大字体在作者状态栏中标注有“打回比例过高,请注意重点审核!”字样,由此可见,幻电公司有可能也有能力阻止该些视频在其移动客户端的播放,但未采取任何预防或者避免侵权发生的措施,从而帮助了涉案作品侵权后果的扩大。综上,幻电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奇艺公司对涉案16期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中,奇艺公司基于幻电公司已从其哔哩安卓手机端上撤下涉案作品而申请撤回判令幻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予以准许。
三、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奇艺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幻电公司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首播时间、上传时间、播放次数、幻电公司网站的经营规模、影响力,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幻电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对合理费用中的公证费和律师费,奇艺公司未提交所涉的公证费票据,故对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虽然奇艺公司也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但结合奇艺公司为本案聘请了律师、律师至法院立案并出庭参加诉讼、与本案同时立案及合并审理的有多个案件等情况,同时也综合考虑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对奇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予以酌情确定。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
一、幻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奇艺公司经济损失48,000元;
二、幻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奇艺公司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判决后,幻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奇艺公司的原审诉请。其上诉理由为:1、涉案视频中的11期系幻电公司得到奇艺公司同意后通过幻电公司网站官方账号“搬”上传到网站,原审判决对该事实未进行查明;2、涉案另5期视频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幻电公司已经采取了积极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并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撤下全部视频,不存在过错,此外,原审判决未认定是否存在直接侵权即认定幻电公司构成间接侵权亦属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判赔金额过高,未区分不同侵权行为类型的赔偿金额,且涉案视频在幻电公司网站播放前均已在电视台或网站免费播放,幻电公司未对奇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
被上诉人奇艺公司辩称,涉案视频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幻电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传播涉案视频,侵害了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幻电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对于幻电公司通过其官方账号“搬”自行上传的涉案视频,原审公证书显示幻电公司经营的“哔哩哔哩动画”手机客户端提供了上述视频的在线播放,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上述视频,可以认定幻电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了上述视频作品。幻电公司主张其播放上述涉案视频系经奇艺公司的授权,对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幻电公司对此提供的证据仅系一份QQ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本身并未涉及诸项授权合作事宜的洽谈,且幻电公司亦不能证明一方聊天主体系奇艺公司的员工并获得了该公司的授权,而奇艺公司对该聊天记录亦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视频的播放获得了奇艺公司的授权。综上,幻电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了上述涉案视频,侵犯了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5期涉案视频,幻电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和存储空间服务,奇艺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注意到,幻电公司在其“哔哩哔哩动画”手机客户端提供视频播放时并未对其提供不同服务的视频内容予以区分,网络用户亦无法对此予以区分,如对于所链接的涉案视频播放未进行网页跳转以指引用户在被链网站上观看,亦未向用户提示涉案视频源自其他网站。该种经营模式一方面使其网站具有更大的用户粘性,进而为其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亦会在所存储内容或链接内容涉及侵权的情况下,对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害,故对该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苛以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涉案节目作品《天天向上》系存在年限较长的国内知名综艺节目,从幻电公司涉案网站上5段视频标注的名称已能知晓其系《天天向上》综艺节目,且大部分上传时间均离视频名称标注的首播日期较近,幻电公司主观上应当知道该上传的视频内容或链接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客观上对于未经授权的涉案视频未采取任何预防或者避免侵权发生的措施,从而帮助了涉案视频节目侵权后果的扩大。因此,幻电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此外,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未认定是否存在直接侵权即认定幻电公司构成间接侵权亦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
本院认为,网络用户实施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对于链接服务提供者来说,即是存在被链接网站的传播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进行的传播行为。本案中,奇艺公司确认涉案综艺节目只在其自己的网站中播放,从未授权其他网站进行播放,而幻电公司对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以及被链接的网站存在授权,故基于在案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幻电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无不当,幻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判赔金额,鉴于奇艺公司因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幻电公司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在酌情确定赔偿额时所考虑的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首播时间、上传时间、播放次数、幻电公司网站的经营规模、影响力,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等因素已属全面,所确定的赔偿额亦未超出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因涉案作品均系《天天向上》系列节目,且双方当事人相同,原审法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并整体确定判赔额,亦无不妥。幻电公司认为涉案视频在幻电公司网站播放前均已在电视台或奇艺公司网站免费播放,故幻电公司未对奇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原审判赔金额过高,对此,
本院认为,幻电公司通过网络传播涉案作品,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未经许可而传播,权利人应当收取许可使用费而未收取,即是权利人的损失,故幻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幻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徐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瑶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