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763号罪犯李建杰,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幸福城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甬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5263.5元。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浙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李建杰在服刑期间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杰在2015、2016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李建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张 韫
审判员 闫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