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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129号之一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候文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候文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王有库。被执行人候文阳。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候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候文阳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6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候文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候文阳主动将本案案款125526.87元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并向法院交纳执行费1783元。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候文阳(身份证号:)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村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恒大绿洲七期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合同登记号为Y13124591,预售证号为2011115)房屋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董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