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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000号

吴元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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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00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元平,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杨礼胜与被执行人吴元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吴元平负担,但被执行人吴元平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一审判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元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吴元平负担”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李思三执行员  陈筑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思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