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872号罪犯李明,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幸福城监狱四监区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浙台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60430元(已履行)。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9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在2015年、2016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表扬3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张 韫
审判员 闫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