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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1120号

马艳杰诉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艳杰,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120号

原告:马艳杰,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汪涛,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段力为。

委托代理人:于蒙娜,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办公室文员。

委托代理人:李世才,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医务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杰诉被告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杰撤回对被告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马艳杰负担。

审判员  马延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秀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