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71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李凤玉。被执行人刘永江。被执行人倪连生。被执行人王元湖。被执行人李洪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凤玉、刘永江、倪连生、王元湖、李洪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丽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毅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