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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714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凤玉、刘永江、倪连生、王元湖、李洪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凤玉,刘永江,倪连生,王元湖,李洪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71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李凤玉。被执行人刘永江。被执行人倪连生。被执行人王元湖。被执行人李洪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凤玉、刘永江、倪连生、王元湖、李洪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丽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毅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