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65号
原告:魏某,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魏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0元,由魏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龙海
审 判 员 王全印
人民陪审员 吴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