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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565号

魏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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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65号

原告:魏某,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魏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0元,由魏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龙海

审 判 员  王全印

人民陪审员  吴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