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诉保16号
申请人:汪光亚,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
被
申请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中段。
申请人汪光亚因担心被申请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复印件一台、平板玻璃桌三张、靠椅十二把和收银柜台一个进行查封。申请人汪光亚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光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复印件一台、平板玻璃桌三张、靠椅十二把和收银柜台一个进行查封、扣押。
二、申请人汪光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申请人汪光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蒋光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家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