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152号起诉人:陈水金,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公民身份号码×××471X。起诉人:黄观秀,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公民身份号码×××4728。本院于2016年8月5日收到起诉人陈水金、黄观秀诉被起诉人袁铭志、杨密、钟家文、欧阳平、雷小群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陈水金、黄观秀系陈林茂的父母。2014年11月16日,被起诉人雷小群为让陈林茂加入其所在的传销组织,以过生日为名将陈林茂骗至中山市,由被起诉人袁铭志将陈林茂带至中山市西区祥宁街×号×幢×房的传销窝点,安排被起诉人欧阳平、杨密、钟家文等人诱骗陈林茂加入该传销组织,并限制陈林茂的人身及通信自由。在诱骗陈林茂加入传销组织未果的情况下,被起诉人袁铭志、杨密、钟家文等人在×房内强迫陈林茂多次向后倒向铺了床垫的地面,被起诉人欧阳平在被起诉人袁铭志指使下伙同被起诉人杨密、钟家文等人多次将陈林茂抬起摔在了铺了床垫的地面。后陈林茂小便失禁,不省人事,被起诉人欧阳平伙同被起诉人袁铭志等人匆忙将陈林茂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救治,但陈林茂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起诉人欧阳平、钟家文、袁铭志分别向起诉人支付50000元、30000元、61000元的赔偿款,但后续的赔偿款项被起诉人欧阳平、钟家文、袁铭志一直没有支付,而被起诉人杨密、雷小群则从未向起诉人赔付过款项。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连带赔偿起诉人人民币604144元;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书》中反映出被起诉人袁铭志、雷小群现羁押于广州女子监狱,而被起诉人杨密、钟家文、欧阳平现羁押于广东省番禺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起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西省,故本院对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无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水金、黄观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少益
审判员 郑 澎
审判员 何秀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桦诗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