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016号罪犯覃荣昌,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荣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吉林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32元,并与五被告对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人民币115032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3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覃荣昌曾于2009年5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1年8月、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以罪犯覃荣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覃荣昌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荣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3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罪犯覃荣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荣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1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许志成
审判员 肖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柳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