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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413号

周冬华与诸城永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周冬华,诸城永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初3413号原告周冬华。委托代理人徐国梁,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永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昌城村***号。

原告周冬华与被告诸城永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邓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诸城永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冬华诉称,2016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永利餐饮加盟合同》,原告加盟被告进行餐饮销售经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21800元加盟保证金。后双方于2016年4月17日协商一致,解除该加盟合同,被告应退还原告加盟保证金20300元,但被告一直未将该笔保证金退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保证金20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诸城永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永利餐饮加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亿佰利”商标,在某处销售“鱼丸粗面”系列产品;乙方需支付甲方特许加盟履约保证金21800元,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结算无异议后,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于上述保证金支付甲方后正式生效;双方还对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等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被告亦向原告提供了合同项下的鱼丸粗面系列产品、餐车、相应设备、工作服、工具。原告经营一个半月后,以生意不景气等为由要求解除该加盟合同,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上述《永利餐饮加盟合同》,乙方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标、店面等,并不得再以甲方特许加盟连锁的名义进行经营;合同终止是由乙方自愿向甲方提出,甲方核算折旧费用1500元,甲方退还乙方加盟保证金20300元,由甲方通过银行转入乙方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述《永利餐饮加盟合同》及《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均由甲方代表周孟华与原告签订。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退还原告203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4日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证人周孟华出庭作证,并提供了其2016年6月14日到被告处催要返还款20300元时,与被告公司负责人郑国栋的对话录音,用于证明双方签订《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及被告应返还原告20300元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永利餐饮加盟合同》、《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证人证言、录音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并实际履行了《永利餐饮加盟合同》,原告主张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4月17日解除了该合同,并提供了《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予以证明。该协议中虽无被告公司印章,但代表被告签订该协议书的周孟华即是签订《永利餐饮加盟合同》时被告方代表人,且原告提供的录音亦能证明被告公司负责人郑国栋对被告应退还原告20300元一事知情。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原、被告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返还20300元履约保证金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诸城永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诸城永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周冬华履行保证金20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诸城永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