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746号原告李维平,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谭勇,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平与被告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平撤回对被告谭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李维平负担。
审判员 鲜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