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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6746号

李维平与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维平,谭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746号原告李维平,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谭勇,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平与被告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平撤回对被告谭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李维平负担。

审判员  鲜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