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反渎局局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执行人崔某乙,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满洲里车站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执行人崔某丙,女,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博客图铁路医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执行人崔某丁,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列车段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被执行人崔某戊,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车务段博客图车站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诉崔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因被执行人崔某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5409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某戊一次性交法院154202.20元(含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基于执行依据的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丹-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