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153号
原告:田某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