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89号申请执行人肖端。被执行人李亮。申请执行人肖端与被执行人李亮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亮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肖端人民币20222.04元。申请执行人肖端于2016年元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亮在鄂东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冲
审判员 汪向东
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萧 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