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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89号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端,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89号申请执行人肖端。被执行人李亮。申请执行人肖端与被执行人李亮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亮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肖端人民币20222.04元。申请执行人肖端于2016年元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亮在鄂东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冲

审判员 汪向东

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萧 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