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403号申请执行人齐国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剑锋,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1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齐国军给付原告王剑锋6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国军与被执行人王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剑锋以给付33000元并且工资被冻结。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1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张庆瑞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