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78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吕传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付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