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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3785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78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吕传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付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