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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784号

徐信银与崔玉民、闫兴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信银,崔玉民,闫兴分,解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784号

原告:徐信银。

委托代理人:吴林山(特别授权)。

被告:崔玉民。

委托代理人:陈庆学(特别授权)。

被告:闫兴分。

委托代理人:郑超(特别授权)。

被告:解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信银与被告崔玉民、闫兴分、解瑞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银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信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徐信银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