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784号
原告:徐信银。
委托代理人:吴林山(特别授权)。
被告:崔玉民。
委托代理人:陈庆学(特别授权)。
被告:闫兴分。
委托代理人:郑超(特别授权)。
被告:解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信银与被告崔玉民、闫兴分、解瑞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银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信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徐信银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