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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264号

王力申请执行郑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力,郑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王力,男,44岁。被执行人郑翠萍,女,40岁。

原告王力诉被告郑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富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郑翠萍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力猪肉款17809元,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3月18日原告王力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翠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2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吴佩秋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