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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执保35号

孙敏与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敏,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保35号申请人孙敏,女。被申请人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孙敏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若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若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户志刚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