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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行审24号

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林,周雪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林,周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7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9359-5。法定代表人何培龙,主任。委托代理人严旭(系特别授权),男,汉族,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林,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雪梅,女,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巫山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3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