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879号
原告:杭州临安新形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童工业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水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棋锋,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腾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大甲乡大甲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养希。
被告:阮以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新形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腾高管业有限公司、阮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腾高管业有限公司、阮以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安新形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32元,减半收取9116元,由原告杭州临安新形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笑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胡余康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