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150号
原告:杨成山,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赵杨,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山与被告赵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山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成山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欧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