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2150号

杨成山与赵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成山,赵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150号

原告:杨成山,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赵杨,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山与被告赵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山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成山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欧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