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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4358号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358号

原告:吴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