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358号
原告:吴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玮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358号
原告:吴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