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020号原告李卓谏,男,出生于1967年12月24日,汉族。被告郑喜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谏诉被告郑喜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卓谏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卓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卓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卓谏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熊梦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