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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020号

李卓谏与郑喜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李卓谏,郑喜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020号原告李卓谏,男,出生于1967年12月24日,汉族。被告郑喜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谏诉被告郑喜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卓谏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卓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卓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卓谏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熊梦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