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764号
原告:郭燕苓。
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燕苓与被告高峰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苓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燕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元,依法减半收取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燕苓负担。
审判员 孙驾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江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