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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3764号

郭燕苓与高峰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燕苓,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764号

原告:郭燕苓。

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燕苓与被告高峰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苓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燕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元,依法减半收取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燕苓负担。

审判员  孙驾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江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