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申6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侯爱军,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骞,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要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九灵,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被告):宋彬,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广磊,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侯爱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彬、张广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侯爱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谷俊武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