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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申63号

侯爱军与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爱军,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彬,张广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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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申6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侯爱军,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骞,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要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九灵,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被告):宋彬,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广磊,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侯爱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彬、张广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侯爱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谷俊武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