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2刑初第13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2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伙同谢德志、谢华赞(二人已判决)三人携带螺丝批、铁钳等作案工具窜到湛江市赤坎区福建村88号被害人黄金成的住处,由谢德志、谢某用螺丝批、铁钳撬开该房屋厕所的防盗网并在屋外负责看风,谢华赞入屋盗窃了约5瓶洋酒、药酒和几小瓶洋酒酒板。2、2014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伙同谢华赞、谢德志三人携带螺丝批、铁钳等作案工具窜到湛江市赤坎区福建村52号被害人杨某的住处,由谢德志、谢某用螺丝批、铁钳撬开该房屋厕所的防盗网,谢华赞、谢德志、谢某三人入屋盗窃了共约3000多元人民币。3、2014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伙同谢德志、谢华赞三人携带螺丝批、铁钳等盗窃作案工具窜到湛江市赤坎区谭屋村451号被害人赵某的住处,谢华赞、谢德志和谢某三人用螺丝批、铁钳撬开该房屋厕所的防盗网,并入屋盗窃了约600多元人民币。4、2014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谢德志、谢华赞三人携带螺丝批、铁钳等盗窃作案工具窜到赤坎区岭仔村113号被害人苏某的住处,由谢某用螺丝批、铁钳撬开该房屋厕所的防盗网并在屋外负责看风,谢华赞、谢德志入屋盗窃了一台苹果牌4S手机一台(价值1248元)、一台苹果牌5手机(价值2700元)、现金约400多元人民币。5、2014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谢德志、谢华赞三人携带螺丝批、铁钳等盗窃作案工具窜到湛江市赤坎区福建村389号被害人陈某的住处,谢华赞、谢德志、谢某三人爬水管、围墙入到该屋后,盗窃了一台三星牌手机(价值1353元)、1000元人民币。谢华赞、谢某在屋内盗窃时被被害人陈某发现,陈某将谢某抓住,谢华赞见后即用携带的刀砍了三刀陈某致其轻伤。后谢华赞、谢德志、谢某三人翻过围墙逃离现场。6、2014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告人谢某伙同谢德志、谢华赞三人携带螺丝批、铁钳等盗窃作案工具窜到赤坎区谭屋村427号被害人王某住处,由谢某在屋外负责看风,谢华赞、谢德志入屋后盗窃了380元人民币。盗窃后,谢华赞、谢德志、谢某从一楼厕所窗户逃离现场。7、2014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谢德志、谢伟龙三人携带螺丝批、铁钳等盗窃作案工具窜到赤坎区高田仔村金龙花园二片3号被害人吴某住处,由谢德志携带作案工具爬围墙入到该屋的院子盗窃,谢某、谢伟龙在屋外负责看风。后因该院子内有狗的叫声,谢德志没有盗窃到财物就爬围墙出来,后三人离开现场。案发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窃的一台苹果牌4S手机价值人民币1248元、一台苹果牌5S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一台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353元;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6年5月5日12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谢某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七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等人入户盗窃吴某财物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谢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盗财物价值约为人民币106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多次(七次)入户盗窃,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吴某财物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深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嘉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