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李恒
被执行人:刘成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邵 琛 更多数据:
李恒与刘成运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李恒
被执行人:刘成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邵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