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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8993号

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993号

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欣,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

被告:赵跃,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敏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卢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