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993号
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欣,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
被告:赵跃,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敏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卢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