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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行审5号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俊贤、冯永超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俊贤,冯永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8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兴贸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郭俊贤,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冯永超,农民。经审查,

本院认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闫建民

审判员  蒋艳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韩成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