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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894号

王丰安与马炳勋、马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丰安,马炳勋,马炎杰,张振浩,刘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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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894号原告王丰安,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中华,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炳勋,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翔宇,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东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炎杰,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振浩,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蓓,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鹏飞,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郭龙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丰安与被告马炳勋、马炎杰、张振浩、刘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王丰安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丰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王丰安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荆丹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