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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执183号

平乐县文华锰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安县伟业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乐县文华锰业发展有限公司,兴安县伟业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1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平乐县文华锰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二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向东,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兴安县伟业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法定代表人,黄伟,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乐县文华锰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安县伟业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22444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07元、申请执行费107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末履行义务。2016年8月9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兴安县伟业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欠执行申请执行人平乐县文华锰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共计人民币92万元在2016年8月9日签订本协议付20万元,余款72万元分期还清,从2016年9月起每个月的15日付6万多元在12个月付清;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兴安县伟业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兴安县湘漓镇双河村委该公司生产区内的矿石原料(国产锰矿石约1000吨、进口锰矿石约200吨、烧结锰矿石约700吨、焦炭约400吨)的查封;

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恢复本案的执行;

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有刚

审 判 员  张维勇

代理

审判员  肖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