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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647号

屈义军与王小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义军,王小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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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024民初647号原告屈义军,男,汉族,居民。.被告王小根,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义军诉被告王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原告屈义军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8月8日10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传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姚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