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024民初647号原告屈义军,男,汉族,居民。.被告王小根,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义军诉被告王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原告屈义军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8月8日10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传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姚 莉 来自